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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四川清山绿水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丁学芳、陈燕均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

来源:火狐网页版    发布时间:2025-12-22 19:20:17

  ,违背了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

  你公司董事长丁学芳、董事会秘书陈燕均未忠诚、勤勉地实行职责,对公司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首要职责,违背了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五条的规则。

  依据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四十五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及丁学芳、陈燕均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,提示你公司及有关人员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,依法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。

  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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